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委专题研究制定了《中共苏州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六项重点”、“三种方式”和“十类情形”,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监督检查、责任倒查的完整链条,保障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突出“六项重点”,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该《办法》紧扣江苏省委、苏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领导班子8项集体责任、班子成员5项个人责任的要求,将党委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选人用人、作风建设、权力制约、惩治腐败和示范带头等6个方面,强化各级党委(党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履行。
明确“三种方式”,坚持监督检查问题导向。该《办法》结合省委、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9项保障措施,确定了日常督查、专项巡查和集中检查3种监督检查方式。日常督查注重发挥职能部门监管作用,结合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抽查核实、经费检查、“三责联审”、执纪查案、民意调查等形式,开展专项检查。专项巡查充分借助社会监督资源优势,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四风”问题、违反政治纪律以及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问题,并督促党委(党组)开展检查、纪委(纪检组)进行约谈。集中检查强调对问题整改情况的再督查,主要包括制定方案、收集问题、抽查督查、组织访谈、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反馈意见和落实整改等八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