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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出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十类情形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4日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委专题研究制定了《中共苏州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六项重点”、“三种方式”和“十类情形”,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监督检查、责任倒查的完整链条,保障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突出“六项重点”,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该《办法》紧扣江苏省委、苏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领导班子8项集体责任、班子成员5项个人责任的要求,将党委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选人用人、作风建设、权力制约、惩治腐败和示范带头等6个方面,强化各级党委(党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履行。

  明确“三种方式”,坚持监督检查问题导向。该《办法》结合省委、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9项保障措施,确定了日常督查、专项巡查和集中检查3种监督检查方式。日常督查注重发挥职能部门监管作用,结合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抽查核实、经费检查、“三责联审”、执纪查案、民意调查等形式,开展专项检查。专项巡查充分借助社会监督资源优势,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四风”问题、违反政治纪律以及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问题,并督促党委(党组)开展检查、纪委(纪检组)进行约谈。集中检查强调对问题整改情况的再督查,主要包括制定方案、收集问题、抽查督查、组织访谈、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反馈意见和落实整改等八个步骤。

  细化“十类情形”,保证责任追究的严肃性。该《办法》根据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的有关规定,针对六项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细化了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的十类情形,切实保证追究责任有据可依。其中,“组织领导”责任追究情形包括不按规定履行主体责任报告、述责述廉,不按规定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等。“选人用人”责任追究情形包括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作风建设”责任追究情形包括在公务消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方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权力制约”责任追究情形包括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示范带头”责任追究情形包括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等。“惩治腐败”责任追究情形包括在职责范围内因疏于监督管理,导致不正之风甚至严重违纪违法发生或者处置、追责不力,以及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职不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