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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五项新规解读(一)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来源:市纪委山海廉韵网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1日

婚丧喜庆事宜是传统习俗,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在制度的设计上既尊重民风民俗、又严管党员干部,突出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主题,强化“五个一律不准”的刚性约束,形成了“申报--报告--曝光--查处”机制。

一、尊重民风民俗,注重处理三个关系

一是注重处理好婚丧喜庆与移风易俗的关系。婚丧喜庆事宜是传统民俗,但攀比奢办不仅造成严重的铺张浪费,也给广大市民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在适应对象上采取一竿子插到底,延伸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乡街、村居党员干部,非党干部参照执行。邀请对象原则限于亲属范围,一律不准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推动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严防大操大办。

二是注重处理好婚丧喜庆与借机敛财的关系。当下,“人情消费”泛滥,攀比之风盛行,更有的巧立名目以生日祝寿、乔迁履新、就业参军、升学留学、立功受奖等相关名义借机敛财,一些党员干部也跟风上,既导致人际关系庸俗化,又助长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有的甚至异化为敛财的手段、腐败的温床,此风当刹不可长。

三是注重处理好婚丧喜庆与私事公办的关系。一些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规使用公款、公物、公车为本人或他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担报销相关费用,严重违反党纪党规,此风当禁不可为。

二、严管党员干部,突出制度刚性约束

一是突出五个一律不准刚性约束。1、一律不准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父母、配偶和子女)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以上人员的礼品礼金;邀请对象原则上控制在亲属范围之内;2、一律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用公款支付礼金或购买礼品,不得由任何单位或者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3、一律不准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或者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各种化整为零形式变相大操大办;4、一律不准以生日祝寿、乔迁履新、就业参军、升学留学、立功受奖等相关名义借机敛财,此类活动不得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5、一律不准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二是构建申报--报告--查处机制。1、事前申报机制,党员干部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履行事前申报程序,填写个人有关事项申报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方可安排相关事宜。丧事及时口头报告。2、事后报告机制,在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结束5日内,当事人需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报告操办情况,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负责人签字后,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或机关党组织建档留存。3、问题查处机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媒体曝光、群众反映的问题,坚持快查快结。

三是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1、强化上级监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上级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后,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或机关党组织建档留存。2、强化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列为专题述职述廉内容,违规情况和处理意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3、强化自我约束,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纪律意识,发挥表率作用,原则上不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的婚丧喜庆事宜。

三、落实两个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一是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应及时约谈,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

二是落实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对党员干部违反婚丧喜庆事宜“五个一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违规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责令退赔;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予以收缴;对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对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