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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新规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 党委班子、党委书记和常委要带头履行主体责任

来源:清风扬帆网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9日

    5月14日,省委常委会传达学习中央纪委召开的有关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精神,讨论通过《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省委书记罗志军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明确党委承担主体责任五个方面的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
  会议指出,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同考虑、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正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既不能用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也不能以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揽纪委的监督责任。
  会议指出,党委班子、党委书记和常委要带头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总体工作思路和举措。党委书记要当好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党组要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党中央和中央纪委有关重要文件和领导重要讲话,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要建立上下有机互动的责任体系,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延伸到基层单位,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完整链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会议强调,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要靠有力的制度来保障。要毫不放松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对违纪违规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组织管理,严格请示报告制度等组织制度,解决党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全力支持纪委执纪办案;认真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努力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加强主体责任考核。把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情况,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解决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