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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干部“十个不准”的通知

来源: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0日

 

海纪发〔20144 

 

 

中共海州区纪委 海州区监察局

关于纪检监察干部“十个不准”的通知

 

浦南镇纪委、各街道(开发区)纪工委,区直单位纪检组(纪委),驻区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委局机关各室:

    为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保证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受监督”的理念,打造新海州纪检铁军新形象,区纪委监察局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以下“十个不准”:

    一、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三、不准跑风漏气,泄露、扩散举报材料内容及案件调查方案、案情;

    四、不准在办案中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变相体罚、逼供、诱供;

    五、不准私自会见违纪人员及其亲属,为其出谋划策、开脱责任;

六、不准到发案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为家属子女及亲友安排工作;

    七、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暂扣和没收的钱物,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八、不准上班时间不履行报备、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九、不准增加基层工作性负担,下基层督查、调研时不接受吃请,不接受基层礼品馈赠;

十、不准进入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场所。

为确保“十个不准”规定刚性执行,区纪委明确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李宝凯同志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纪检监察干部凡有违反“十个不准”和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按党纪政纪上限从严从重处理,并坚决调离纪检监察岗位。请各单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予以监督,监督电话:8545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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