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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驻纪检机构负责人严格遵守“八个必须”的通知

来源:区纪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0日

 

海纪办发〔20143 

 

 

关于派驻纪检机构负责人

严格遵守“八个必须”的通知

 

浦南镇纪委、农场纪委、各街道(开发区)纪工委,区直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区级机关纪工委,驻区单位纪检机构:

    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派驻纪检机构的监督作用,区纪委要求派驻纪检机构负责人做到八个必须,确保履行监督执纪职责。
     一、必须聚焦反腐倡廉主业。未经区纪委批准,不得参与驻在部门与反腐倡廉中心工作无关的具体业务分工。

二、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驻在部门的违纪问题。对涉嫌违反有关制度、违反党纪的问题不能听之任之、坐视不管。

三、必须及时上报发现的违纪问题。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在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同时上报区纪委。

四、必须及时核实处理信访举报。及时组织核查、调查直接收到的信访举报和上级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在初核、查办案件中不得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更不能说情开脱。

五、必须服从区纪委工作安排。要认真贯彻区纪委的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区纪委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必须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个人因公因私外出,离岗休假,个人、家庭重要事项变化等必须按照规定向区纪委报告。

    七、必须定期汇报履职情况。平时每月向驻在单位纪委联系领导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年底向区纪委常委会述职。

八、必须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精神。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在驻在部门树立纪检干部清廉形象。

派驻纪检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八个必须,如有违反,情节轻微的,由联系该单位纪委领导进行约谈;情节较重的,调离纪检岗位;违反纪律的,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纪委、纪工委书记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