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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州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8日

海委发〔201510

 

 

中共海州区委

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各办局院社党组(党委),各群团组织,各有关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责任追究对象的工作变动、职务任免等因素的影响。

二、责任追究内容

第四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班子及班子主要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要求未部署,未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贯彻不力、工作任务未完成或拒不办理的;

(二)领导机制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不能形成工作合力,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得不到有效落实的;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规定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作风建设没有形成常态化制度,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不支持反腐败协调小组、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未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导致腐败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或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不力,未按规定开展党性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不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七)对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的;

(八)未落实一案双查,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未追究责任的;

(九)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主要负责人未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导致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责任,对领导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提醒教育,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主要负责人不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能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班子其他成员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未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导致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五)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人员疏于监督管理,对违纪违规行为纠正不力,导致发生系统性、连续性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治理作风问题不及时,作风建设工作制度落实不力,导致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未如实在民主生活会、述廉述责中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

(八)对分管范围内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阻挠办案的;

(九)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能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严,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刁难、阻挠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或打击报复纪检监察干部的;

(十二)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及所属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协助所在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提建议、组织协调、任务分解、检查考核等工作不到位的;

(二)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对党内法规遵守情况、政治和组织纪律执行情况、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力,查处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或对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交办的信访件查处不力致使事态扩大的;

(五)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力,在查办案件中违反办案纪律,或者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以案谋私的;

(六)党内监督不力,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或监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缺少有效监督检查的;

(八)对所在单位违规违纪行为不及时劝阻或上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

(九)未落实“一案双查”,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未追究责任的;

(十)未认真落实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工作任务的;

(十一)跑风漏气、泄漏工作秘密,不严以律己,出现有损纪检监察队伍形象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倒查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关于涉案当事人的信访举报、媒体曝光或上级机关交办的问题线索,查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党委政府督查、巡查、监察建议、审计报告、司法建议等反馈的案件当事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履行教育、监督、管理和督促整改职责的;

(三)违纪违法人员属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

(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

(五)四风问题突出,以集体决策名义通过并实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

(六)出现系统性、多发性腐败案件的;

(七)其他需要启动一案双查程序的情形。

三、责任追究方式

第八条 对领导班子及纪检监察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情节较轻的,及时予以提醒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应对照第四、五、六、七条所列情形,经调查认定后,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采取相应的问责追究。问责的方式、程序及结果运用,按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上报并主动纠正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重点追究个人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责任。直接主管领导对违规违纪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纪检监察组织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未被采纳,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汇报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由按照职责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其中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组织向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请任免机关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组织调查处理。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建立一事一报和备案制度,责任追究实施后,应当在处理结束后1周内向区委书面报告,同时送区廉政办备案。每年12月底应当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向区廉政办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及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