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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管领导干部廉政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州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8日

海委办发〔201514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管领导干部廉政约谈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各办局院社(公司)、群团组织,各有关单位:

现将《区管领导干部廉政约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管领导干部廉政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约谈工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抓早抓小、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原则,通过约谈全面了解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教育和提醒领导干部严以律己、秉公用权,履行好一岗双责

第三条  廉政约谈的对象一般为区管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对其他干部实施约谈。

第四条  廉政约谈主要分为五种情形:

(一)日常约谈:约谈对象要重点汇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谈话人要教育和提醒约谈对象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带头严格自律、廉洁从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任前约谈:对新提拔任职或调整到重要领导岗位的区管科级领导干部,实施任前约谈。谈话人要教育和提醒约谈对象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相关制度规定,自觉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警示约谈:在信访举报、巡查、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本人或分管的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施警示约谈。约谈对象要重点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提出有效管用的整改措施。约谈人要教育和提醒约谈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视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四)回访约谈: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的领导干部,实施回访约谈。约谈对象要重点汇报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整改情况。约谈人要教育和提醒约谈对象,直面问题,知错就改,振奋精神,切实做到勤政廉政。

(五)巡查约谈:每轮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结束后,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区委及区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被巡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纪委书记约谈被巡查单位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督促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及时整改。

第五条  廉政约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层谈话制度:

(一)区委主要领导负责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日常约谈工作;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的日常约谈工作;

(二)区人大、区政协党组主要领导负责各自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的日常约谈工作;

(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日常约谈工作;

(四)区委各部委主要领导,区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区各直属单位党委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其他区管干部的日常约谈工作;

(五)各镇街党委主要领导负责镇街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镇街人大、镇街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日常约谈工作;镇街行政主要领导负责镇街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日常约谈工作;

(六)区纪委商区委组织部开展任前约谈工作;

(七)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警示约谈和回访约谈工作,根据区委安排和工作需要,也可对领导干部进行日常约谈。   

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日常约谈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巡查约谈在每轮巡查结束后进行,任前约谈、警示约谈、回访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对象。区委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区委常委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约谈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商组织(人事)部门开展。

(二)通知约谈对象。应提前3天将约谈的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约谈对象本人。

(三)组织实施约谈。约谈时,谈话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汇报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约谈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做好约谈记录。

(四)汇总约谈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约谈工作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分两次报送区纪委、监察局。

第八条   廉政约谈的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

(一)约谈人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涉及信访举报投诉的约谈,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反映人的有关信息,严禁将反映材料转给约谈对象;

(二)约谈对象要如实汇报,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于涉及信访举报投诉的,严禁约谈对象追查反映人的身份信息,严禁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三)警示约谈的对象要认真做好有关问题整改,谈话后15日内形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区纪委、监察局;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本级的廉政约谈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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