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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律的通知

来源:区纪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0日

海纪办发〔20151

 

 

关于重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各办局院社(公司)、群团组织,各有关单位: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我区各单位各部门扎实推进作风建设,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违规借用车辆、公车不在指定地点停放等问题在个别单位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肃有关纪律,再次重申并强调以下要求:

一、严肃有关纪律

1.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2. 严禁超编超标配车;

3. 严禁将越野车(含SUV)作为日常用车;

4. 严禁配备进口汽车;

5. 严禁长期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

6. 严禁违反用途使用执勤执法和机要通讯车辆;

7. 严禁公车套牌、挂靠企业单位及入私户;

8. 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

9. 严禁公车停放于餐饮娱乐休闲场所;

10.严禁车改后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车。

二、严格监督检查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将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传达到每一名工作人员。要针对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公车使用管理的制度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杜绝各类违规使用车辆情况的发生。非公务活动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定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公务活动和值班车辆必须使用外,其余公车一律封存,如需动用,及时向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备。区纪委(监察局)将联合相关部门,通过实地查看、调取公安系统交通监控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纪违规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请如实填写《海州区公务用车定点停放登记表》(见附件),于130(星期五)前将书面及电子版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传真):85605367,电子邮箱:hzqdfs@126.com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要认真落实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工作负总责,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对违反“十条禁令”的,一经发现,一律先予约谈,再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发生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违纪违规问题严重或多发频发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